刑事上诉期十日是怎么计算的?
我家里人涉及一个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刚下来,我们打算上诉。但不清楚这个刑事上诉期十日到底是怎么算的,是从收到判决书当天开始算,还是第二天开始算?遇到节假日又怎么算呢?很担心错过上诉期,希望能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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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期是保障当事人上诉权利的重要规定,对于刑事上诉期十日的计算,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要点。 首先,关于起算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也就是说,并不是从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当天开始计算,而是从第二天开始。例如,当事人在1月1日收到判决书,那么上诉期从1月2日开始起算。 其次,计算的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这意味着在这十天的上诉期内,包含了周末和法定节假日。比如上诉期内遇到周六、周日或者国庆节等节假日,这些时间都要计算在上诉期内。 最后,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举个例子,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原本是10月1日国庆节,由于这是法定节假日,那么上诉期就顺延到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此外,在计算上诉期时,当事人要特别注意送达的时间。如果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判决书或裁定书,应以邮件签收的时间为准来确定收到的日期。同时,当事人一定要重视上诉期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上诉程序和上诉期的计算仍有疑问,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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