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离婚官司期间想买车该怎么算?
我正在和另一半打离婚官司,最近因为工作通勤需要想买辆车。但又担心这在法律上的认定会影响财产分割,想知道在打离婚官司期间买车到底该怎么算,是算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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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离婚官司期间买车的财产性质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规定了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打离婚官司期间,如果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那么在这个时间段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车辆,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用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共同经营所得等资金购买的车,就属于此类情况。若在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这辆车一般会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然而,如果购买车辆的资金来源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像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等,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那么这辆车可能会被认定为购买方的个人财产。例如,一方用自己婚前的积蓄购买车辆,并且有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这笔钱是婚前就存在的,那么这辆车可能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有书面约定,约定了哪些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哪些属于共同所有,那么按照约定来处理车辆的归属。比如双方书面约定在婚姻期间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一方用自己的收入买车,那么这辆车就应按照约定属于个人财产。总之,在打离婚官司期间买车的财产性质认定较为复杂,关键在于资金来源和是否有财产约定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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