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就是说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并不局限于特定职业或身份的人 。 其次,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意味着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如果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那就不会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而是依据刑法其他相关条款处理。 再者,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并且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这里的“重大事故”有具体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是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是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是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此外,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驾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这些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另外,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还有特定时空条件,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如果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发生,则不能构成此罪。并且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同样不构成本罪。 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概念: 一般主体:就是在法律上,对犯罪主体没有特殊身份、职业等方面限制,只要符合年龄和责任能力等基本条件的人都能构成的主体类型。 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因为疏忽或者过于自信,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觉得能够避免这种后果发生。 重大事故:在交通肇事罪里,是指符合前面提到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具体标准的事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