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首先,自动投案方面,以下这些情况通常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 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即便一开始没表明自己是肇事者,但没有逃离现场,并且在司法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了罪行。 - 明知他人已经报案,仍然留在现场等待,在警方逮捕时没有抗拒行为,还积极坦白犯罪事实。 - 因为自身疾病、受伤或者为减轻犯罪后果等原因,委托他人先到公安部门投案,或者先通过书面等电信方式投案。 - 不是出于自己主动意愿,而是在亲朋好友的规劝下,陪同前往公安部门投案。 - 在司法机关还没确定犯罪嫌疑人,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 - 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 - 因特定违法行为在被采取行政、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 不过,像先投案交代罪行后又潜逃;被群众扭送归案;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在公安机关追捕走投无路放弃逃跑当场被捕;经司法机关传讯、采用强制措施被动归案等情况,不属于自动投案。 其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方面,交通肇事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则仍应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后,又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仍视为自首。 总之,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要综合考虑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这两个关键要素,并且要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相关概念: 自动投案:指犯罪后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体现肇事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如实供述:指真实、准确地交代自己实施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