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建筑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主要涉及到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两个关键要素。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计算所得税的基础,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赚的钱,去掉一些不用交税的部分、可以扣除的成本等之后剩下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各项扣除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建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计算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例如,某建筑企业某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为1000万元,不征税收入为50万元,免税收入为30万元,各项扣除为700万元,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为100万元,那么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 - 50 - 30 - 700 - 100 = 120万元。如果该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适用25%的税率,那么该企业该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20×25% = 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