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日期怎么计算?
我朋友前段时间被刑事拘留了,我很担心他。我想知道刑事拘留的日期是怎么算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中间会不会有什么特殊情况不算在拘留日期内,到时间了是不是就一定会放出来?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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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关于刑事拘留日期的计算,起始日期是从被拘留人被羁押到看守所的那一天开始算。比如,张三在2025年4月1日被送到看守所羁押,那么4月1日就是刑事拘留开始的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刑事拘留日期时,是按自然日来计算的,不分工作日和休息日。也就是说,不管是周六、周日还是法定节假日,都算在刑事拘留的日期内。 如果在刑事拘留期间,经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逮捕等情况,公安机关会释放犯罪嫌疑人。如果人民检察院批准了逮捕,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会继续被羁押,此时刑事拘留的日期会折抵后来的刑期。例如,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另外,如果在计算过程中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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