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付?
我有个官司胜诉了,对方是被执行人,但他没按时还钱。我想知道在他迟延履行这段时间,债务利息是怎么计算和支付的,这关系到我能拿到多少钱,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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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付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这其中的相关内容。 首先,需要了解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就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来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确定给付该利息的,那就不计算。比如说,判决书里写明了按照年利率 5%计算利息,那么在迟延履行期间,这个 5%的利息还是要按照相应规则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相对复杂一些。它是在被执行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基础上,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举例来说,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是 10 万元,且没有一般债务利息,从迟延履行之日开始,每天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就是 100000×0.000175 = 17.5 元。 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算点,自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指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终止时间是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如果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当遇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时,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了解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付规则,能让债权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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