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残保金如何计算?
残保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残保金的计算,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公式中的各项内容。首先,“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同地区的比例有所不同,一般在1.5% - 1.7%左右。比如,有些地区规定比例为1.5%,那么该地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就要按照这个比例来计算应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例如,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5000元,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000元,超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10000元),那么计算残保金时,就按照10000元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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