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该如何计算?


离婚冷静期是我国法律为了避免冲动离婚而设置的一段时间。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去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后,并不会马上拿到离婚证,而是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计算起始点,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的当天开始起算。这里的三十日是自然日,也就是说包含了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例如,如果夫妻在周一申请离婚并拿到受理回执单,那么从周二开始算第一天,往后数三十天,不管这期间遇到多少个周末或者法定节假日,都包含在内。 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这三十日同样是自然日,包含节假日。如果冷静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比如,冷静期最后一天是国庆节假期,那么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就是冷静期届满日期。如果双方在冷静期内没有撤回申请,且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果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并撤回申请,或者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此次离婚申请就视为撤回,双方如果还想离婚,就需要重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