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构成非法放贷罪?


非法放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解释构成非法放贷罪的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是“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在我国,从事放贷业务是需要经过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比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它们是有合法放贷资质的。如果个人或者单位没有获得这样的批准,就擅自进行放贷活动,这是构成非法放贷罪的前提条件之一。《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放贷就属于金融业务活动的一种。 其次是“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很好理解,就是放贷人是为了赚取利息等收益才进行放贷。“经常性地”发放贷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社会不特定对象”意味着放贷的对象不是特定的某几个人,而是不特定的、不固定的人群。 最后是“情节严重”。关于什么是情节严重,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放贷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多个因素,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会被认定为非法放贷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