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几年,公司一直没给我交社保。我现在想了解一下,如果我因此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怎么算呢?是按什么标准,依据什么来计算的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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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如下: 首先,计算的依据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也就是说,如果在单位工作满1年,就可以获得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如果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而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则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外,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举个例子,小李在公司工作了3年,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公司应支付给他的经济补偿金就是3×5000 = 15000元。若小张在公司工作4个月,月平均工资6000元,公司需支付给他的经济补偿金就是0.5×6000 = 3000元。 相关概念: 月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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