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是怎么算的?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但公司一直没和我签劳动合同,现在我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金该怎么算。不同的工作时长是不是计算方式不一样?具体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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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例如,劳动者2024年1月1日入职,公司一直未签劳动合同,那么从2月1日起,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11月30日。 其次,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支付11个月的两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比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提出辞职的,除了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外,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劳动者工作了3年,那么经济补偿金就是3个月的工资。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可依法终止与之的劳务关系,但需依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对其支付相应劳动报酬,这种情况下一般就没有经济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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