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是在代理行为中比较常见的两种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概念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指的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这个人根本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却对外声称自己可以代表被代理人做事。比如,小张没有得到小李的允许,就以小李的名义和小王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就是典型的无权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就是说,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这个代理行为,那么这个行为产生的后果就由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和被代理人没有关系。 越权代理则是指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实施了超出授权范围的代理行为。举个例子,小赵授权小钱帮他卖一辆车,价格不得低于10万元,但小钱为了尽快成交,以9万元的价格把车卖出去了,小钱的这种行为就属于越权代理。 对于越权代理部分,同样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的部分进行追认,那么该部分代理行为就有效,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那么越权代理部分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越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这种情况构成表见代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如果遇到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情况,被代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追认代理行为。如果不追认,要及时通知相对人,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相对人在进行交易时,也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审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