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成员如何选任?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现在要成立破产清算组,但我不知道该怎么选任成员。选什么样的人合适,有什么条件和要求,我都一头雾水。想了解下法律对于破产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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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工作的专门机构。下面来详细说说破产清算组成员的选任问题。 首先,关于选任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这里的管理人就相当于传统意义上的清算组。也就是说,破产清算组成员(即管理人)是由人民法院来选任的。这是为了保证清算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由中立的司法机关来主导成员的确定。 其次,对于成员的范围。可以担任管理人的包括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这些机构和组织通常具备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胜任破产清算工作。比如律师事务所熟悉法律程序,会计师事务所擅长财务审计和资产核算。 同时,对于个人担任管理人也有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不过,并非所有人都能担任管理人。存在一些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比如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 在选任过程中,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要考虑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包括法律知识、财务知识、管理能力等。还要考察其信誉和品德,因为破产清算工作涉及大量的财产和利益,需要可靠的人员来执行。并且,会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清算组成员。 总之,破产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是一个严谨的过程,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要求,目的是确保破产清算工作能够依法、公正、高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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