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多给了一个月养老金该怎么算?
家里老人去世后,社保那边多给了一个月养老金。我不知道这多给的部分该怎么处理,是要退还吗?如果要退,具体怎么算要退的金额呢?不太懂这方面的规定,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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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当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养老金是应该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的。如果社保机构多发放了一个月的养老金,这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多领取的养老金就属于不当得利,领取者是有义务返还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所以,社保机构作为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领取者返还多发放的这一个月养老金。 至于多给的这一个月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一般就是按照老人生前每月正常领取的养老金金额来确定。也就是说,多发放了多少,就需要返还多少。比如老人每月养老金是3000元,那多给的这一个月就需要返还3000元。 如果领取者不返还多给的养老金,社保机构可能会采取一些措施来追讨。他们有可能会从后续可能涉及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款项中扣除多发放的金额;要是没有这些款项可扣,社保机构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比如向法院起诉,要求领取者返还不当得利。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在发现多领养老金后,及时与社保机构联系并返还多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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