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诊致死赔偿费用如何计算?


医院误诊致死赔偿费用的计算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就好比您去医院看病,医生给开了药,做了检查,这些花费的票据就是计算医疗费的依据。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其次是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简单来说,如果因为家人误诊致死,您耽误了工作,减少了收入,这部分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依据同样是上述解释第七条。 再者是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比如在家人治疗期间,您请了护工照顾,或者您自己照顾耽误了工作,这都属于护理费的范畴,依据是上述解释第八条。 还有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就是说因为家人看病产生的交通费用,比如打车费、公交车费等,都可以算在赔偿里,依据是上述解释第九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这是为了补偿住院期间的饮食花费,依据是上述解释第十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医生建议需要加强营养,这部分费用也能要求赔偿,依据是上述解释第十一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是用于办理死者丧葬事宜的费用,依据是上述解释第十四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比如死者有需要抚养的孩子或者老人,这部分费用就需要赔偿,依据是上述解释第十七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经济补偿,依据是上述解释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