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二百五十三条的利息怎么算?
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判决书中提到依据民诉二百五十三条计算利息。但我不太清楚具体该怎么算这个利息,也不知道计算的起始时间、利率等是如何规定的,希望能了解清楚这方面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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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现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这里所说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期间的起始日是自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指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终止日是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举例来说,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偿还债权人10万元本金,未提及一般债务利息,债务人在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届满后100天才还款,那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就是100000×0.000175×100 = 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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