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的计算天数如何计算?
我在处理一些费用缴纳时,被告知要缴纳滞纳金。但我不太清楚滞纳金的计算天数是怎么确定的,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到什么时候结束呢?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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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 关于滞纳金计算天数的起始点,一般是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限届满次日开始计算。例如,税法规定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缴纳上个月的税款,如果企业未能在15日前完成缴纳,那么从16日起就开始计算滞纳金。这是因为15日是法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过了这个日期仍未缴费就构成了逾期,需要开始计算滞纳金。 而计算天数的截止点通常是实际缴纳款项的日期。当当事人将应缴款项及滞纳金全部缴纳完毕时,滞纳金的计算就停止。比如,企业在20日缴纳了上个月的税款,那么滞纳金的计算天数就是从16日到20日,共计5天。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里明确了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时间是滞纳税款之日,也就是缴费期限届满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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