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应当怎样拒绝劳动仲裁?


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劳动仲裁是为了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而设立的一种法律程序。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劳动仲裁可能不会被受理,也就相当于从法律角度“拒绝”了劳动仲裁。 首先,从申请人主体角度来说,如果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比如不是适格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举例,若申请人并非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不符合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会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其中就包括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其次,当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时,也不符合仲裁受理条件。比如申请人既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也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仲裁委就不会受理。 再者,争议内容方面,如果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仲裁也不会进行。像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情况,都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另外,从仲裁管辖权来看,如果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比如该争议应由其他地区或其他类型的仲裁机构处理,那么当前的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而且,若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一般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仲裁委也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相关概念: 主体资格:指能够参与劳动仲裁程序,成为合法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身份条件。 直接利害关系:指申请人与所申请仲裁的事项有直接的、实质性的利益关联,涉及到自身权益。 受案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并处理的各类劳动纠纷的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 仲裁管辖权:不同仲裁机构对不同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限划分,确定案件应由哪个仲裁机构处理。 申请仲裁时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有效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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