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
我遇到了医疗纠纷,现在涉及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我不太清楚这个抚慰金到底是怎么算出来的。想了解一下在我国法律里,计算医疗纠纷精神损害抚慰金都要考虑哪些因素,有没有具体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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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获得的货币形式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我国,计算医疗纠纷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有如下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不过实际计算并非这么简单直接。首先要考虑医疗过错程度,如果医疗机构完全过错,赔偿金额可能相对较高;若是部分过错,则相应减少。其次是患者的损害后果,比如导致患者严重残疾、精神障碍等,赔偿金额会较大;仅为一般伤痛,金额相对较低。当地经济水平也是关键因素,一般经济发达地区标准相对较高。另外,患者的年龄、职业等因素也会影响,年幼、年老患者或从事特殊职业的患者,因精神损害可能更严重,赔偿金额可能会有所调整。 具体来说,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残疾情况也有这样的参考原则: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但这不是绝对的,还需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综合确定。而且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总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最终数额往往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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