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退回公安再到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多吗?
我有个案子被退回公安了,现在又到检察院。我心里特别没底,也不知道后续会咋样。就想问问,一般这种案件退回公安,然后再到检察院,最后不起诉的情况多不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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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到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存在,但不能简单地说多或者不多,这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相关的法律概念。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例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则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最终是否不起诉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经过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能补充到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发现存在法定不起诉的情形,那么检察院就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然而,如果补充侦查后证据更加充分,达到了起诉标准,检察院就会依法提起公诉。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案件退回公安再到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多不多,要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证据、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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