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予立案的行为是否涉嫌不作为?


派出所不予立案的行为是否涉嫌不作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不作为”。在法律语境中,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对于派出所而言,其有依法对报案、控告、举报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的职责。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也就是说,如果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了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并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不属于不作为。因为派出所已经履行了其法定的审查和告知义务。 然而,如果派出所存在以下情形,就可能涉嫌不作为:一是接到报案后,根本没有进行任何审查,直接告知不予立案;二是在审查过程中,故意拖延时间,不及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三是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没有按照规定向控告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如果控告人认为派出所不予立案的行为涉嫌不作为,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总之,判断派出所不予立案的行为是否涉嫌不作为,关键在于看其是否履行了法定的职责和程序。控告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