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进行意向公开采购?
我负责公司采购相关工作,之前采购都是按流程先进行意向公开,可这次领导说有些情况不用意向公开采购。我不太清楚具体哪些情况符合,想了解下在法律规定里,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进行意向公开采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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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中,意向公开采购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不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意向公开采购。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规定》明确指出,以下几种情况可不进行意向公开。首先是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开展的采购。所谓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指的是突然发生、无法提前预料的事件,导致必须立即进行采购来应对。比如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紧急采购救灾物资、医疗设备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时间紧迫,来不及进行意向公开,就可以不进行此项程序。相关依据在于要保障紧急事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避免因繁琐的程序延误救援和应对工作。 其次,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也无需进行意向公开。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政府采购中如果涉及到军事装备、国防工程等与国家秘密相关的项目,为了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障国家安全,就不能进行意向公开。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对国家秘密进行严格保护的体现。 此外,对于已经纳入部门预算的不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也可以不进行意向公开。这类项目通常有其特殊的采购需求和原因,比如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并且无需进行意向公开。 总之,不进行意向公开采购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形的,必须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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