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离婚协议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还能够被分割吗?
我和配偶签了离婚协议,房子登记在对方名下,现在我心里很没底。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房子能不能再分割,具体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哪些情况可以分,哪些不可以分,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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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离婚协议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是否能够被分割,需要根据房屋的具体性质来判断: 首先,要明确的是,如果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包括婚后双方或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例如,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其次,如果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通常是不能进行分割的。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这是其婚前个人财产;还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男方父母在婚后出资为男方购买了一套房子,且登记在男方名下,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就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不能要求分割。 此外,如果《民法典》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会撤销赠与行为,那么该房屋也不能进行分割。 最后,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例如,男方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该房屋增值了,增值部分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不能要求分割增值部分。 总之,判断签了离婚协议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能否分割,关键在于确定房屋的财产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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