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买卖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怎么计算?

我和别人签了买卖合同,对方违约了,给我造成了损失。我不太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这种违约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计算,想知道有没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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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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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违约造成的损失计算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基本原理,违约损失赔偿的目的是让守约方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时应有的状态。也就是说,违约方要赔偿因为他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实际损失。这种实际损失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为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交付货物,买方为了购买替代货物而多支付的价款,这部分差价就是直接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赔偿损失就包含了对直接损失的赔偿。 间接损失则是指守约方因为违约行为而失去的本来可以获得的利益。例如,因为卖方延迟交付货物,导致买方无法按时将货物投入生产,从而损失了生产产品可以获得的利润,这就是间接损失。不过,间接损失的赔偿是有条件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间接损失必须是在合同订立时违约方能够合理预见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赔偿。 另外,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事先约定好的,一般情况下,只要违约金不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法院会尊重双方的约定。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若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在计算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守约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情况。例如,购买替代货物的合同、发票,因违约导致利润损失的相关财务报表等。总之,在民法典框架下,买卖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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