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刑期是如何计算的?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这是一种资格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的。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根据刑法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开始执行。 其次,要是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二者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等到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例如,某人被判处管制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那么这2年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从管制判决生效就开始,和管制一起执行,2年后管制结束,政治权利也恢复。 然后,当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主刑执行期间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5年有期徒刑执行完后,才开始计算3年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过在这5年服刑期间,他也没有政治权利。 最后,对于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相关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