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销售额如何计算?


增值税征税销售额是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关键依据。简单来说,它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首先明确一下相关概念。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过,有些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之内,比如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等。 对于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计算,直接就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例如,一家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取得货款100万元,同时收取了5万元的包装费,那么销售额就是100 + 5 = 105万元。这里要注意的是,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如果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就需要按照公式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 税率)。比如,某商店销售商品,取得含税收入226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那么不含税销售额就是22600÷(1 + 13%)= 20000元。 在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计算会有所不同。采取折扣方式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除外,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还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以物易物方式销售,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