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工伤赔偿数额的计算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它涉及到多个方面和不同的赔偿项目。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工伤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伤赔偿的项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伤治疗所产生的费用。这部分费用的计算比较直接,就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但需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上述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伤残等级密切相关。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总之,工伤赔偿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且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如果遇到工伤赔偿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寻求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