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离婚后如何更改探视权?


在离婚之后,如果想要更改探视权,是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流程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探视权是什么。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目的是保障孩子能与父母双方都有情感交流,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更改探视权的方式通常有两种。第一种是双方协议变更。如果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够就探视权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通过签订一个变更探视权的协议,明确新的探视时间、方式等内容。这种方式相对简单、便捷,只要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孩子的利益,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原来每周探视一次改为每两周探视一次,或者原来只能在公共场合探视改为可以接孩子回家短住等。 第二种方式是向法院起诉变更。当双方无法就探视权变更达成协议时,主张变更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基本原则。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变更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有的探视权安排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或者证明自己目前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探视权安排已不具有可操作性等。比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经常以各种理由阻挠对方探视,或者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工作地点变动,原探视时间和方式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法院会根据具体的证据和案件情况作出判决。如果法院认为变更探视权的请求合理,就会判决变更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总之,已离婚后更改探视权可以先尝试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途径来实现,但一切都要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