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当发包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方依法享有的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旨在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付出劳动和资金后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 要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首先需要明确其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只有在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且经承包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情况下,承包方才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其次,要注意行使权利的期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就要求承包方在知晓发包方违约后,及时采取行动,避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实现方式上,承包方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一种是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这种方式相对较为灵活和便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工程的折价金额和支付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另一种方式是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这需要承包方通过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在这个过程中,承包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债权和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性。法院在审理后,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并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承包方的工程价款。 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承包方还需要注意一些其他事项。例如,要及时收集和保存与工程价款相关的证据,如合同、发票、结算单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要关注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状况,如果工程存在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况,可能会影响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