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程序中如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在公司清算程序中,清理债权债务是一项重要且严谨的工作,需要按照法定步骤进行。首先,成立清算组是关键的第一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的职责之一就是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这是了解公司债权债务状况的基础工作。其次,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一规定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有明确体现。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这是为了保证所有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然后,对公司的债权进行追收。清算组要积极主动地去调查公司的对外债权情况,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要求其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拒绝偿还,清算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追讨债权。同时,在清理债务时,要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最后,在完成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后,清算组还需要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要详细记载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公司财产的处理情况等内容。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整个公司清算程序中清理债权债务的过程,都是有严格法律规定和要求的,必须依法进行,以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