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和职工养老如何合并?


居民养老和职工养老的合并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我们要明确相关法律依据,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对于合并的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关于合并的流程,如果是从居民养老转入职工养老,参保人员需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如果是从职工养老转入居民养老,参保人员需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后续流程与上述类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