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认定工伤后该如何进行赔偿?
老工伤人员认定工伤后的赔偿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自人力资源部门遵循相关法规条文,如期缴纳老工伤人员的社会统筹费用的次月开始,老工伤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符合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及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承担支付责任。其中,定期工伤保险待遇将以纳入社会统筹时该项目的统筹费用计算基数作为基准予以支付,此后根据本市相关政策的变动情况适时进行相应调整。例如,工伤人员的后续治疗费用,如果符合规定,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次,其他应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工伤待遇以及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之前应享有的工伤待遇,仍将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比如一些未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等。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 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在不同地区,可能还会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湖南省实施老工伤保险条例老工伤赔偿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复发的医疗待遇,但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中提到,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统筹管理后,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现行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执行;符合本意见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老工伤人员不愿意配置辅助器具的,可按年度辅助器具配置标准的60%领取辅助器具配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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