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故意伤害该如何赔偿?


在探讨城管故意伤害的赔偿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故意伤害”这个概念。故意伤害指的是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当城管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就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来说,赔偿项目如下: 医疗费方面,这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伤害后,为了治疗伤病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赔偿时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定具体数额。 误工费是因伤害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计算方式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受伤生活不能自理时,需要他人护理而支付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营养费是为了辅助受害人身体恢复而支出的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具体数额。 如果伤害导致受害人残疾,除了上述费用外,还需要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另外,如果城管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受害人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实施伤害行为的城管所在的行政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