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生病后如何赔偿工伤?

我是一名临时工,在工作期间生病了,不确定这种情况能不能算工伤。也不知道如果算工伤的话,该按照什么流程去申请赔偿,赔偿的标准又是怎样的。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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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重要概念,在法律层面并没有“临时工”这个说法,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管是短期还是长期,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对于临时工生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如果临时工生病符合上述这些情况,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若被认定为工伤,赔偿流程一般如下:第一步,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步,等工伤认定下来后,病情相对稳定时,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专家组根据医疗检查情况,确定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也就是评定伤残等级。第三步,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赔偿标准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给出了详细规定。比如,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外,还有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项目,具体标准各地可能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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