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辞职工作人员该如何赔偿?
我在单位工作一段时间了,现在单位提出让我辞职。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单位该怎么赔偿我,是按照什么标准来的,赔偿的项目都有哪些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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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单位主动让工作人员辞职时,赔偿问题需要分多种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单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比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是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导致的劳动关系解除。 其次,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情形,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如果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也就是说,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要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是正常经济补偿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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