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成年人该如何进行辩护?


在强奸未成年人案件中进行辩护,需要多方面考量,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辩护思路和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事实认定方面。辩护律师需要仔细审查证据,看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确凿的证据支持。比如,是否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如果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诸如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其次是行为性质方面。要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要分析是否存在违背未成年人意志的情况,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成年人是自愿的,那么就需要重新审视案件性质。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无论其是否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都以强奸罪论处。 再者是量刑情节方面。即使犯罪事实成立,也可以从一些量刑情节进行辩护。比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并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也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向法庭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