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税款分包抵扣总包有哪些相关规定?


预缴税款时分包抵扣总包的相关规定是建筑行业税务处理中的重要部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首先,关于适用范围。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这意味着,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存在合法的分包情况,在预缴税款时都有可能进行分包款的抵扣。其次,在扣除凭证方面。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该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最后,关于预缴税款的计算与申报。应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1 +9%)×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1 +3%)×3%。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总之,预缴税款时分包抵扣总包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操作流程,建筑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