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我最近在和别人谈生意签合同,听说有个缔约过失责任,不太明白这到底是啥。我就想知道在签合同过程中,这个缔约过失责任是怎么回事,啥情况会涉及到这个责任,对我有啥影响,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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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双方准备签合同的过程中,有一方不遵守诚实、信用等基本准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那这个有过错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比如,第一种情况“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甲企业根本没有和乙企业合作的打算,但是为了拖延乙企业和其他企业合作,甲企业假装和乙企业进行合同谈判,让乙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准备合作事项。最后甲企业突然终止谈判,导致乙企业遭受损失,那么甲企业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企业的损失。 再看第二种情况“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房屋买卖中,卖家明明知道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严重问题,但在和买家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这个重要事实,导致买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款项。后来买家发现房屋问题,卖家这种行为就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要对买家进行赔偿。 而“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是一个兜底条款。比如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双方约定了一些保密事项,一方却将这些机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这也属于违背诚信原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保护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秩序。它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要秉持诚实、信用的态度,不能随意损害对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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