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会构成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要构成聚众斗殴,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判断。 从主体方面来看,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此罪。不过,法律规定,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首要分子,简单来说,就是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而积极参加者,是指主动参与斗殴,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例如,在一场多人冲突中,发起召集众人并安排斗殴计划的人就是首要分子,而那些积极冲在前面动手打架的人就是积极参加者。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人数达到三人以上,这里的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参与人员。“斗殴”则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暴力手段相互攻击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暴力性,会对社会秩序造成较大的影响。比如,两伙人约定在某个地点进行打架,双方都有多人参与,并且发生了肢体冲突,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聚众斗殴。 从主观方面来说,要求行为人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只是因为偶然的口角引发的小冲突,双方并没有事先纠集多人进行斗殴的故意,一般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