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性病罪具体是如何构成的呢?


传播性病罪的构成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客体要件**: 此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以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本就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当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还进行此类活动时,性病就极有可能传播开来,对他人健康造成危害,同时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例如,甲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去嫖娼,就可能将梅毒传染给他人,对他人健康构成威胁,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客观要件**: 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这里的“卖淫”是指不特定的同性、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娼”则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且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且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实际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过,如果引起了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例如,乙患有淋病还进行卖淫活动,即便未发现有他人被传染,其行为也构成传播性病罪。 **主体要件**: 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严重性病”是指通过性接触、类似性行为及间接接触传播的一组传染性疾病,包括梅毒、淋病、艾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等。 **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还出于某种动机或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这里的“明知”可以是确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种严重性病,也可以是知道可能患有某种严重性病。比如,丙在知道自己可能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依然从事嫖娼行为,就符合主观故意的条件。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