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诉讼如何解决征地诉求?


在房屋拆迁诉讼中解决征地诉求,有多种方式。 首先是协调与裁决。当您无法通过地方县级以上政府调解解决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时,可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裁决。这是因为政府在征地拆迁中承担着管理和协调的职责,上级政府有权力和责任对下级政府处理不当的情况进行纠正。例如,在一些地方,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经过县级政府协调无果后,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裁决,最终得到了合理的解决方案。相关法律依据虽然没有明确条文直接对应这一流程,但从行政层级管理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角度,上级政府有职责处理此类争议 。 其次是行政复议。如果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会审查其合法性及合理性。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被征收人认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然后是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这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途径。例如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在经过行政复议等程序后仍不满意,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征地拆迁纠纷中,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相关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征地补偿协调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拆迁纠纷而推行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