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应该怎么进行诉讼和申诉呢?


征地拆迁涉及到公民的重要财产权益,当面临相关纠纷时,了解正确的诉讼和申诉途径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 行政复议(申诉的一种重要途径) - **适用情形**:若拆迁方与受迁户或双方无法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共识,当事人可提出合法请求,交由所在地区级别相同的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复议。例如,对补偿金额、安置地点等存在争议时,就可申请行政复议。 - **复议部门**:负责实施复议工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即为被拆迁人时,则需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且该决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 -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起诉条件和流程**: -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例如,因拆迁导致生活受到重大影响,但自身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就可选择口头起诉。 -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对起诉和立案相关事宜作出了明确规定。 ### 申诉(针对生效判决或裁决) - **申诉情形**:若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决持异议,认为存在错误,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例如,发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等情况。 - **申诉途径**:当事人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请求;对于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否获得再审机会,都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 **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存在法定情形时,有权申请再审。 ### 申诉材料准备 - 再审申请书,申请书原件份数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总数再加一份提交。 - 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 还需准备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审起诉状复印件、二审上诉状复印件,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