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构成非法收购林木罪?


非法收购林木罪是指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从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非法收购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也就是说,无论是普通公民个人,还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组织,都可能成为这个罪名的犯罪主体。例如,张三个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某木材加工厂作为单位实施了这样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此罪。 其次是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确切知道就是行为人明确知晓所收购的林木是盗伐、滥伐得来的;应当知道则是根据当时的各种情况,正常人都能判断出林木来源不合法。比如,收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或者出售者不能提供合法的采伐、运输等手续,在这些情况下收购林木,就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 然后是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森林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提供木材等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的采伐、运输、收购等进行管理。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破坏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秩序。 最后是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例如,李四在林区非法收购了三十立方米盗伐的林木,就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 综上所述,当一个主体(个人或单位)在主观上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进行收购,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并且在客观上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时,就构成了非法收购林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