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转而杀人的是否算强奸罪,法律上如何规定?
我最近了解到一个案例,有人一开始想强奸,没成功后就把人杀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怎么认定,想知道这到底还算不算强奸罪呀?是只按杀人罪处理,还是两个罪都要考虑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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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转而杀人的情况,既算强奸罪(未遂),同时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首先来说说强奸罪未遂。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一个人开始实施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去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因为他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最后没有成功完成强奸行为,那就构成强奸罪的未遂。比如,犯罪分子想强奸妇女,已经把妇女控制住了,也实施了一些行为,可突然有人路过,他害怕被发现就跑了,这就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强奸罪未遂。对于这种未遂犯,可以比照强奸罪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接着讲讲故意杀人罪。当强奸未遂后又转而产生杀人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杀人行为,那就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是因为行为人有了新的、独立的杀人故意并且付诸行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这种情况要对犯罪分子数罪并罚。就是说不是只按一个罪来处罚,而是把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都考虑进去,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相关概念: 数罪并罚: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法院把他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决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 犯罪未遂:就是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犯罪行为了,但因为一些他自己没办法控制的原因,最终没有达到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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