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会构成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


要构成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是犯罪主体方面。该罪的主体有严格限制,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这里所说的诉讼代理人,像公诉案件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里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其他人员,比如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等一般是不符合这个主体条件的。这是法律对主体资格的明确界定,目的在于精准打击特定身份主体实施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是主观方面。主观上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就是说诉讼代理人心里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在毁灭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而且是主动、积极地去实施这种行为。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等过失行为导致证据出现问题,是不构成这个罪的。不同的犯罪动机,例如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虽然会影响对犯罪情节的判断,但并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 再者是犯罪客体方面。此罪侵犯的客体比较复杂,既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关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依靠真实、完整的证据来推进,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的行为,会干扰司法机关查明真相,破坏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可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最后是客观方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实施了毁灭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这里的证据,就是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只要有这样的实际行为发生,就符合该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条件。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