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公司员工如何定罪?


在讨论传销公司员工如何定罪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传销的定义。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以发展人数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酬,或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以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对于传销公司员工的定罪,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员工在传销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和参与程度来判定。 如果员工是一般的参与者,也就是只是被招聘进入公司,对传销活动并不知情,仅仅是按照公司安排从事一些基础工作来获取工资收入,那么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因为他们主观上没有参与传销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然而,如果员工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情况就不同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以及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还有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等。 此外,对于那些虽然不是组织者、领导者,但在传销活动中积极参与,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员工,比如积极发展下线、协助进行虚假宣传等,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根据其具体行为和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在判断传销公司员工是否定罪以及如何定罪时,关键在于考察员工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综合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