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书记挪用资金用于公共支出该如何处理?
我所在村里的支部书记,把村里的资金拿去用在村里一些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支出上了,没经过正常流程。我想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看待的,会怎么处理他呢?是会认定犯罪还是有其他处理方式,想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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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判断支部书记挪用资金用于公共支出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如果支部书记挪用资金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那么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构成该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要是挪用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会从重处罚。 不过,如果虽然挪用资金用于公共支出,但并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比如不存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也没有数额较大且超三个月未还等情况,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犯罪,但可能会面临党纪处分等其他处理方式。具体的认定和处理,要结合实际情况,由相关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判定。 相关概念: 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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