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当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时,会有以下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 首先,若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是因为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可能已超出了普通民事纠纷的范畴,需要由专门的侦查机关进行调查。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其次,如果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在相关行为不构成犯罪时,仍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再者,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样既不影响正常民事纠纷的解决,也能确保犯罪线索得到妥善处理。 另外,当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因为在此情况下,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依赖于刑事案件的结果,只有等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才能继续审理民事案件。 最后,关于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情况,如果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单独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出借人同时起诉担保人和借款人的,告知出借人就借款人涉嫌犯罪的线索、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案。出借人坚持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裁定驳回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起诉,将借款人涉嫌犯罪的线索、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继续审理出借人对担保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