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中涉案人员如何处理?


在我国,诈骗案涉案人员的处理是一个严谨且复杂的过程,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依法进行。 首先,在量刑方面,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也就是说,涉案金额是重要的量刑依据,但不是唯一标准。 其次,除了涉案金额,法院量刑时还会考虑其他因素。比如被告人在案件中所承担的角色与责任,如果是主犯,通常会承担较重的责任;若是从犯,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外,被告人的认错态度,像是否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否积极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也会被纳入考量范围。例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再者,在财物处理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最后,如果涉及诈骗未遂的情况,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如在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了诈骗行为,但因为被害人及时察觉未成功骗到钱财,这种情况就属于诈骗未遂,在量刑时会比照既遂的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关概念: 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状态。





